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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处罚〔7〕 |
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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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 |
2023年8月26日15时20分许,铁东区“城市之光”综合楼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经四平市人民政府四平铁东“城市之光”项目“8.26”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方不按图纸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此事故中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管理混乱,员工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的“城市之光”项目监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明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给予通过合格验收,埋下了事故隐患。电梯安装单位未编制施工方案仍允许其进行安装,对已知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排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相关处罚标准的规定及《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铁东“城市之光”项目“8.26”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四政函〔2025〕48号)文件要求,对吉林铭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 停业整顿90日,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面临重大困难。企业资金压力巨大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和支付能力,拟分三期缴纳罚金。一期:2026年8月5日前,缴纳10万元。第二期:2027年8月5日前,缴纳10万元(无利息)。第三期:2028年8月5日前,缴纳10万元(无利息)。 |
2026年7月13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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