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四住建罚字【2018】第9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 91220300723112233F | 赵洪新 | 该单位建设的华宇城小区二期F16#、F21#、F22#、F23#、F26#、F27#、换热站及4#地下车库项目,位于铁西区河南街北侧、师院西街西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24.920822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
2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0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2203E+17 | 张涛 | 该单位承建的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6#、K7#、K9#、K10#、K11#、F3#- -F8#楼工程,位于海丰大街东侧、纺织路以南侧,东丰路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3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
3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1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四平市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20300682620505L | 王卫宁 | 该单位建设的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6#、K7#、K9#、K10#、K11#、F3#- -F8#楼工程,位于海丰大街东侧、纺织路以南侧,东丰路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46.586217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