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6-13 10:30 来源: 市住建局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四住建罚字【2018】第9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
91220300723112233F |
赵洪新 |
该单位建设的华宇城小区二期F16#、F21#、F22#、F23#、F26#、F27#、换热站及4#地下车库项目,位于铁西区河南街北侧、师院西街西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24.920822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
| 2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0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2203E+17 |
张涛 |
该单位承建的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6#、K7#、K9#、K10#、K11#、F3#- -F8#楼工程,位于海丰大街东侧、纺织路以南侧,东丰路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3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
| 3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1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四平市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20300682620505L |
王卫宁 |
该单位建设的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6#、K7#、K9#、K10#、K11#、F3#- -F8#楼工程,位于海丰大街东侧、纺织路以南侧,东丰路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46.586217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6月11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5日 |
|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