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6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吉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91220300589464165T | 林祥星 | 该单位建设的吉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四平市15#CNG加气站工程,位于铁西区得利加油站东侧、102国道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吉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壹万叁仟零陆拾圆贰角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8月8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27日 | |
2 | 四住建罚字【2018】第17号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 | 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2224035655067210K | 王尊玉 | 该单位承建的吉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四平市15#CNG加气站工程,位于铁西区得利加油站东侧、102国道南侧,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处伍仟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18年8月8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27日 |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