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维护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市住建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购房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举报投诉电话:0434-3269020 0434-3269026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