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四住建)行处罚决〔2026〕5号 |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年产60km预应力钢筒混凝土输水管项目生产附属设施工程转包工程行政处罚 | 衡水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131102MA097YUA9X | 张东星 | 衡水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年产60km预应力钢筒混凝土输水管项目生产附属设施工程未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劳资专管员对工程的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未到岗履职。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衡水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86万元的0.7%即贰万零贰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26年8月18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