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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13 14:16   来源: 消防科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便民利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消〔2024〕8号)等要求,对我市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2〕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10%的其他工程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一)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商业服务网点(含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的裙房及独立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但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桑拿浴室)、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或儿童活动场所、诊所等。 

  (二)建筑面积在500㎡以下地上办公场所的室内装修改造工程。 

  (三)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无地下建筑(消防泵房除外),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装修改造工程。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报条件 

  (一)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物主体已依法依规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二)建设单位具备从事建设活动的合法身份。  

  (三)建设单位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结果合格。  

  (五)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提交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1)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免于提交的消防档案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二)受理、审查。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应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完成资料审查,并按其他建筑工程抽查比例(10%)进行抽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办理、抽查。未被选中为抽查对象的项目即可依法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附件3);被选中为抽查对象的项目,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核验,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现场评定。 

  1.原建筑主体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5.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核验材料的项目应视为现场检查不合格。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购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图纸审核及现场评定。图纸审核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消防设计;图纸审核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现场检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告知承诺抽查合格凭证(附件4)。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告知承诺抽查不合格凭证(附件5),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该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附件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告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和相关系统平台主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依据、办理申请、申请材料、违诺惩戒等相关内容。  

  (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信息公示,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相关监管部门应将告知承诺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惩戒。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正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 

  2.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3.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依法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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