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依据《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四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本市和外埠入吉注册地四平市的企业。
二、评价方式
按照《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对照《2025年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中登记年度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核验,对企业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级评价。
三、评价办法
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年度信用评价管理”模块完成产值、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填报。已入库企业上传国家统计局“统计云”系统中导出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未入统计部门建筑业库的企业,需上传当年生产经营的相关材料(如:合同、缴税发票或已入统计部门其他数据库等证明),经评价部门确认,可按已上报产值加分;未入统计部门建筑业库且无产值的企业,按附件2模板加盖公章上传《情况说明》。
四、评价要求
1.企业应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如实、完整填报信用信息,杜绝漏报、误报或虚报。全年未产生信用信息的,要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省监管平台”登记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及时登记被认定为“未参加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在“省监管平台”填报的信息逐项核验,重点核验生产经营信息、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依据《办法》第十四条,对企业登记虚假信息用于提高评价得分的,直接评价为“D级”;对企业隐瞒不良信用信息未登记的,自发现之日双倍扣减未登记信息相应分数,并将该信息有效期延长至下一评价周期。
3.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期内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对“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严开展资质核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审慎适用审批承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拟选用“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建设单位,需督促其书面说明理由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五、时间安排
企业应于2026年3月15日前,登录“省监管平台”完成信息填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未参加信用评价;2026年4月30日前,四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及结果公示,将《2025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表》,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省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黄宇 王淑一 张 楠
联系电话:0434-3269130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9日
(初审:黄春雨 复审:王琦 终审:杜胜垒)